大陸制定頑固臺獨分子清單 ,依法嚴厲制裁終身追責
記者從權威渠道了解到,針對島內外 "臺獨" 勢力的猖獗活動和傲慢,中央有關方面正在研究制定 "臺獨" 頑固派名單,對 "臺獨" 言論和 "獨立" 行為中傲慢的頑固分子及其主要支持者進行嚴厲制裁。包括 "反分裂國家法"、"刑法" 和 "國家安全法" 中有關分裂國家罪等的規定,將其繩之以法并追究終身責任。
關于有關法律規定,記者看到,2005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 "反分裂國家法" 第二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屬于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是不可分割的。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決不允許 "臺獨" 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將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該法第三條規定,臺灣問題的解決和祖國統一的實現,是中國的內政,不受外國勢力的干涉 "。
分裂國家罪可處無期徒刑
2015 年 7 月 1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 "國家安全法"。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權力、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基本利益,相對不受危險、內部和外部威脅,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的能力。
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澳門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該法第十三條強調,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對 "分裂國家罪" 作了具體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主犯或者罪行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他人參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因素或者罪行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針對 "臺獨" 勢力頻繁的冒險性挑釁,大陸方面對 "臺獨" 分裂勢力采取了不同的懲戒措施,并提供了相應的工具。
中央研究制定一份頑固的 "臺獨" 分子名單
目的
鑒于島內外 "臺獨" 勢力的猖獗活動和傲慢,對島內外 "臺獨" 勢力的活動進行了有力的鎮壓。
對象
頑固分子參與了 "獨立" 的傲慢和 "獨立" 的惡劣行為,以及他們的主要支持者,如他們的金融家。
合法來源
反分裂國家法 "、" 刑法 "和" 國家安全法 " 關于國家分裂罪等的規定。
措施
諸如嚴厲制裁等有效措施,包括依法將其繩之以法和終身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