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簽署新法律文件,能夠提高仲裁裁決執行成功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簽署的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安排",答辯人的居住地或財產同時在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但是,在實踐中,被申請人可以將其財產隱藏并轉移到其他地方。當一地法院執行的財產數額不足時,申請人可向另一地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超過訴訟時效。
在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二十七號發出的共同執行仲裁裁決的典型個案中,申請人在 CL 訴 SCG 案中遇到上述困難。不容許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致申請人申請許可在香港執行仲裁裁決,是被禁止的,因為該仲裁裁決已超過法定時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檢察長辦公室主任丁國榮說,這反映了原有司法協助安排的缺陷,以及改革兩地禁止執行仲裁裁決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檢察長二十七號簽署了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補充安排"(以下簡稱 "補充安排"),稱為 "定向處理"。本法律文件明確規定,申請人可以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Si Yanli 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有 60% 以上與內地因素有關。" 這項修正案將進一步便利有關各方及時維護其合法權益,提高執行成功率。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協會會長肖勝芳、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所院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黃靜也認為,"補充安排" 將進一步提高實施成功率。
肖勝芳說,如果被申請人在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估計財產數額不足以執行仲裁裁決,律師可以在兩地提出申請。
黃靜提醒,兩地法院應加強溝通和協調,以避免兩地之間的仲裁裁決被強制執行。
訪問的專家指出,"補充安排" 擴大了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范圍,其中 "內地仲裁機構對承認和執行申請的" 內地仲裁機構 " 的限制已被刪除,補充安排還增加了訴訟前保存和訴訟保全的規定,通過制定完整的預防性救濟措施,可以有效地保證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
他說:" 這意味著內地和香港在仲裁領域有全面的保護援助,這是內地第一次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建立完全的仲裁保全援助,這遠遠超過了國際公約和國家間公約的力量、深度和廣度,實現了一國內部更密切的合作和更廣泛的相互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