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帶貨,走出灰色地帶
近日,公安機關破獲了一宗利用"網上名人直播"銷售假冒偽劣品牌的案件,一名擁有數百萬粉絲的"網絡名人"掉進了法律網絡,涉及金額超過5000元。
近年來,通過視頻、直播、社區社交、聊天社交等網絡平臺購買商品,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消費方式。一些網絡名人利用現場視頻直觀、動態地在社交平臺上展示產品,講述用戶的使用體驗。這種銷售模式受到消費者的喜愛,極大地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一項調查發現,通過社交軟件購物的消費者主要是短視頻平臺,占73.83%,占影響消費者購買決定因素的47.57%。
不可否認,社交網絡平臺在對接供求和挖掘消費潛力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直播的普及,網上名人的銷售案例也層出不窮。一些社交平臺網絡名人利用微信商業、直播、虛假宣傳等手段造假,有的還打著低價促銷知名品牌商品的幌子吸引消費者注意,然后利用"清倉"、"為粉絲謀福利"等營銷手段吸引消費者下單購買。其他人在"再雕刻"和"有限限制"的條件下從事制造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非法和犯罪行為。在巨大利益的驅使下,網絡名人已經成為一個"網絡陷阱",這不僅把消費者帶入了陷阱,也使自己陷入了犯罪的深淵。
社交平臺之所以成為銷售假貨的熱門場所,是因為它超出了電子商務法律的范圍。事實上,網絡名人攜帶商品的方式屬于微信的一種業務,微信業務的監管一直是業界的難點和難點,主要原因是電子商務法律沒有對社會平臺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如現場直播、微博、微信等平臺只提供在線服務,在實行微信商法定性時,電子商務法沒有給出明確的回答。因此,這一灰色地帶很容易為罪犯提供犯罪理由。
從監管的角度來看,"網絡名人直播"的行為應該受到更明確的法律規范的約束。一方面,法律應進一步明確社會平臺在電子商務行業中的性質和地位,明確這兩種平臺性質之間的轉換。例如,一個社會平臺為電子商務平臺建立了一個特殊的購買渠道,這實際上是將社會平臺的網絡服務性質轉變為電子商務平臺的性質,而電子商務平臺的性質應該受到電子商務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網絡名人攜帶商品"也屬于一種廣告行為,應當受到廣告法的規范和限制。總之,只有建立嚴格的法律監督制度,才能讓網絡名人走出灰色地帶,在陽光下健康成長。
從信用評價體系的角度看,有關部門應加快信用評估體系的建設,使網絡信用評估機制與社會信用體系更有效地聯系起來,將網絡中企業或個人的不誠實商業行為納入違反信任行為的處罰之中,對于違法的網絡名人主持人,應將其列入違約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以遏制"網絡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
人無論信不信、人在自己的事業上、沒有信心、也沒有快樂。網絡名人經濟的本質是口碑經濟、誠信經濟、誠信經濟是其發展壯大的基石。一些網絡名人和他們背后的團隊也應該更加珍惜自己的羽毛,意識到對于劣質商品,做一把錘子來買賣,遲早要被推翻。只有加強自身的素養,深入研究產品,堅持誠信和商業道德的底線,網絡名人經濟才能牢牢地站在"c"的位置,實現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