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健康投資文化 ,營造“賣者盡責、買者自負”法律環境
由中國財富管理50強論壇顧問、中國工商銀行原行長楊凱生領銜的《新規下健康投資文化培育項目報告——金融投資者調查(2020)》20日在深圳正式發布。
重點論述了資產管理在產業轉型中的意義和意義。該項目在梳理現有投資者教育的法律基礎和制度建設,以及各類市場主體面臨的困難和挑戰的基礎上,以多種形式描繪投資者形象,借鑒成熟的市場經驗,分享國內成功做法,以期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為各市場主體的投資者教育提供有益的參考。
調研組認為,隨著制度建設的不斷完善、產品結構的不斷優化、行業健康水平的不斷提高,必須樹立敬畏市場、崇尚法治、崇尚職業、崇尚風險的理念,堅持“賣方”原則“是負責任的,是買方的責任”,促進建立一個開放、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這是健康合理投資文化的必然要求。
目前,一些法律法規和《人民九分鐘》對于“賣方負責,買方負責”的相關概念,但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概念仍有待厘清,具體的誠信義務標準有待規范,統一法律屬性產品的監管標準需要統一。
調研組發現,近年來,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金融機構共同參與了投資者教育和引導工作,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風險意識和維權意識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投資者教育工作仍在繼續仍然面臨著缺乏戰略規劃和長效機制,市場參與者參與投資者教育的積極性仍有待提高,投資者的投資知識和風險觀念相對較弱,對創新產品的接受度較差,現有的理財產品銷售模式已不具備與投資者利益達成一致,傳統投資者教育方法的有效性降低。
研究組建議,應進一步厘清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的概念,完善法律制度,營造“賣方負責、買方負責”的法律環境,加大對金融欺詐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加非法金融機構的成本。進一步深化投資者教育的深度和廣度,將投資者教育提升到國家金融發展的戰略高度,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國家教育體系,提升投資者整體素質。
楊開勝強調,所謂投資者教育,不是一方教育另一方。開展投資者教育,不僅有利于投資者,也有利于金融機構自身。這既是金融業的重要社會責任,也是金融機構自身成熟的標志。